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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8805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6:56关于第4738805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06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秋赛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47388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974762号商标、第10974845号商标、第147546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场所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老人头”系列商标的影响力,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老人头”系列商标注册列表;
2、广告宣传审计报告;
3、申请人企业官网及微信平台截图;
4、电视、网络、户外及移动广告等合同及对应的广告费用发票;
5、印有“老人头”系列的宣传手册、纸箱等照片;
6、部分线下销售合同及部分门店照片;
7、申请人电子商务合作协议;
8、部分线上网店截图;
9、检测报告;
10、“老人头”系列品牌相关荣誉证书;
11、相关报道;
12、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场所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老人头”系列商标的影响力,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关于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抢注的规定,申请人仅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不足以支持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关系,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