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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20001号“恋脆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7: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99号
申请人:桐乡市丰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正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熊星星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58820001号“恋脆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82114号“脆味CUI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企业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脆味”产品图片及近年“脆味”产品检测报告;
2、恋字的解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恋脆味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脆味”,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泡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海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泡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肉、加工过的海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恋脆味及图 商标 桐乡市丰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