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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46903号“鳯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7: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53号
申请人:广东壹加捌现代高新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楚宸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成来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3946903号“鳯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凤来宝Feng Lai Bao及图”系列标识于2018年企业成立之初就已经用于商业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凤来宝Feng Lai Ba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抢注和攀附名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权利,对申请人正常的商业活动造成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商品上,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申请人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鳯来 商标 广东壹加捌现代高新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