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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41989号“索比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8: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26号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索比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47641989号“索比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的第3319865号“可比克 cop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06750号“可比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0937号“可比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6160号“可比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319866号“可比克 cop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已经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良动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旗下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年度业绩报告、招股书、年度报告;部分荣誉证明;部分善举资料;系列商标注册证明及版权证书;品牌建设情况、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投放统计报告、电视广告统计报告、部分电视广告视频截图;部分荣誉认证;相关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馅饼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肉干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索比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汉字部分“可比克”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索比克 商标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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