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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3788号“创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0: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56号
申请人:利盛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3788号“创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64599号“创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核准转让至利盛通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6967号“创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庞敏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