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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76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3:30关于第646376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985号
申请人:湖南华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7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86402号“图形”商标、第4335378号“H”商标、第13070463号“中怀华征 H”商标、第5538768号“H HWAS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化“H”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补药;医用营养食物;中药袋;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湖南华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