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0520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4:07关于第630520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46号
申请人:河北多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弘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2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6457104号图形商标、第33684002号“早餐大联盟ZAOCANDALIANMENG及图”商标、第49635954号“PY 铺源及图”商标、第6933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紧紧围绕主营行业而精心设计的,表达了独特的寓意。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和设计不近似。四、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引证商标二和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文秘;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