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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7025号“鸿达路桥 HONGDALUQ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5:20关于第65037025号“鸿达路桥 HONGDALUQ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028号
申请人:湖南鸿达路桥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7025号“鸿达路桥 HONGDALU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978号“鸿达 ho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2987号“鸿达 HO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48500号“鸿达暖通 HONGDANUAN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内容、呼叫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鸿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锚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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