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269837号“HOH J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6:08关于第64269837号“HOH J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40号
申请人:汕头市鸿鹄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茵博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9837号“HOH J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74621号“HOS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玩具、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HOH JOY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 汕头市鸿鹄塑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