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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1523号“世界王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58: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35号
申请人:杭州盛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1523号“世界王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9993号“世纪王朝SHIJIWANGCHAO”商标、第32663978号“世界王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世界王朝”,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一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世界王朝 商标 杭州盛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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