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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0502号“汽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0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299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0502号“汽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系汽水音乐的系列商标,基于汽水音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的联系。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商标使用独占授权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汽水”构成,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金融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