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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7501号“NQBFFNNA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15号
申请人:林祥坚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7501号“NQBFFNNA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4397号“AJ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