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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67409号“零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65号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瀚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67409号“零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92555号“零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332810号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83212号“零束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商标异字第0000108965号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霖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零束 商标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