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032816号“STAR AESTHE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5:50关于第63032816号“STAR AESTHET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40号
申请人:中山市百利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2816号“STAR AESTH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22835号“STAR EXPRESS”商标、第24388178号“STAR FACTORY”商标、第61291149号“STAR 日之星”商标、第17604549号“STAR JEWELRY”商标、第61983527号“STAR 皆空”商标、第54564898号“STAR BASEBALL”商标、第34686508号“STAR MALL”商标、第59773877号“STARIPO及图”商标、第27907626号“STAR MVIES及图”商标、第62614864号图形商标、第52502240号图形商标、第18323037号“WINNING STAR及图”商标、第3652780号“BIGSTAR”商标、第15824007号“LITTLE STAR”商标、第56649662号“新恒星 NEW ST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显著性,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三、五、十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八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申请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十、十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十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STAR AESTHETICS”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七、九均含有相对独立文字“STAR”,在首字认读上相同,且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七、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九、十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权利不确定,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