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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4657号“布力布力 buLi buLi 抓饭 Rice 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6:12关于第64624657号“布力布力 buLi buLi 抓饭
Rice 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21号
申请人:武汉布力布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瀚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4657号“布力布力 buLi buLi 抓饭 Rice 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52176号“布力布力 BULBUL”商标、第55993051号“BULIBULI 炸鸡”商标、第23550467号“布”商标、第11851346号“布力布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茶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含“抓饭”、“Rice Bar(可译为‘大米酒吧’)”使用在“餐厅,备办宴席,饭店食宿服务,茶馆,外卖餐馆服务”以外的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