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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7876号“万科集成厨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381号
申请人:佛山市鹏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尚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7876号“万科集成厨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86790号“厅科”商标、第8407482号“厅科”商标、第9677259号“万科”商标、第9677317号“万科”商标、第16796378号“万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四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销售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其专用权分别至2021年10月13日、2021年9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两件商标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风扇(空气调节);淋浴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风扇(空气调节);淋浴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万科集成厨电 商标 佛山市鹏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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