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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77616号“开元承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817号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7616号“开元承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9718号“开元华泰K-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货物展出一项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技术展览;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橱窗布置服务;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广告文本出版服务;广告概念开发;广告传播策略咨询;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电视广告制作;广告分发;广告分析;广告服务;广告宣传材料的出版;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文本的出版;广告信息服务;广告牌出租;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分类广告空间;广告研究;广告张贴;广告咨询;广告咨询服务;杂志广告;横幅广告;产品展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出租广告空间;招聘广告;报纸广告;霓虹灯广告;人员招聘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散发说明书和样品;电影广告;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广告材料散发;广告材料设计;广告材料制作;广告代理服务;分类广告服务;为他人在不动产、抵押、金融、保险、搬迁、修理、维护及家政服务领域提供广告服务;为他人制作广告;更新广告材料;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广告反应分析;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点击付费广告;数字广告服务;街头散发广告材料;散发和发布广告材料(散页印刷品、说明书、印刷品和样品);散发广告邮件和定期出版物的广告副刊;为广告宣传目的散发样品;电子布告牌广告;期刊、册子和报纸上的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广告的制作和刊登;真人模特橱窗产品展示服务;通过电子途径和全球信息网络提供广告空间;出租广告空间及广告材料;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在期刊、报纸和杂志上提供广告空间;大众和专业出版物上的广告;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商品推销陈列服务;有关广告宣传的咨询服务;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广告脚本编写;创作广告材料;发布和更新广告文本;有关药品和体内成像产品的广告;宣传股票和其他债券经纪的广告服务;无线电和电视广告代理提供的广告服务;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广告材料分发(散页印刷品、小册子和印刷品);商业和住宅房地产广告;广告材料分发;样品散发;广告宣传;电视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广告空间出租;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设计;广告材料起草;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广告材料出租;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无线电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片制作;广告策划;广告材料更新;广告中介;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向照明领域的专业人士推广节能照明技术的优势;出租车车顶广告;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为第三方进行在线传播形式的广告;通过会员奖励计划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撰写广告文本;电梯广告;导演广告片;广告概念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广告或商业广告的后期制作编辑;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橱窗展示安排服务;体育人士的宣传管理;为电影做广告;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直接邮件广告服务;通过移动电话网络做广告;通过电视、无线电和邮件进行广告宣传服务;为他人推广电影一百二十五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百二十五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开元承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开元华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橱窗布置服务;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广告文本出版服务;广告概念开发;广告传播策略咨询;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电视广告制作;广告分发;广告分析;广告服务;广告宣传材料的出版;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文本的出版;广告信息服务;广告牌出租;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分类广告空间;广告研究;广告张贴;广告咨询;广告咨询服务;杂志广告;横幅广告;产品展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出租广告空间;招聘广告;报纸广告;霓虹灯广告;人员招聘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散发说明书和样品;电影广告;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广告材料散发;广告材料设计;广告材料制作;广告代理服务;分类广告服务;为他人在不动产、抵押、金融、保险、搬迁、修理、维护及家政服务领域提供广告服务;为他人制作广告;更新广告材料;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广告反应分析;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点击付费广告;数字广告服务;街头散发广告材料;散发和发布广告材料(散页印刷品、说明书、印刷品和样品);散发广告邮件和定期出版物的广告副刊;为广告宣传目的散发样品;电子布告牌广告;期刊、册子和报纸上的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广告的制作和刊登;真人模特橱窗产品展示服务;通过电子途径和全球信息网络提供广告空间;出租广告空间及广告材料;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在期刊、报纸和杂志上提供广告空间;大众和专业出版物上的广告;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商品推销陈列服务;有关广告宣传的咨询服务;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广告脚本编写;创作广告材料;发布和更新广告文本;有关药品和体内成像产品的广告;宣传股票和其他债券经纪的广告服务;无线电和电视广告代理提供的广告服务;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广告材料分发(散页印刷品、小册子和印刷品);商业和住宅房地产广告;广告材料分发;样品散发;广告宣传;电视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广告空间出租;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设计;广告材料起草;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广告材料出租;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无线电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片制作;广告策划;广告材料更新;广告中介;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向照明领域的专业人士推广节能照明技术的优势;出租车车顶广告;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为第三方进行在线传播形式的广告;通过会员奖励计划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撰写广告文本;电梯广告;导演广告片;广告概念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广告或商业广告的后期制作编辑;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橱窗展示安排服务;体育人士的宣传管理;为电影做广告;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直接邮件广告服务;通过移动电话网络做广告;通过电视、无线电和邮件进行广告宣传服务;为他人推广电影一百二十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21日
信息标签:开元承泰 商标 内蒙古开元承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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