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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8427号“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18: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47号
申请人:吕超 委托代理人:诺信瑞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8427号“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11955、58223081、185787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18578753、63127169号“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第39957654号“满堂里 满 MY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97456号“盤满砵满PANMANBO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414151号“满满壹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13359号“满 馅老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五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引证商标六至八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九文字部分中的显著文字均由“满”字设计而成,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分别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养殖、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