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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578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20:15关于第618578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696号
申请人:东莞市美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海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7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84249号“招商 大魔方THE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实际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2)第35182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担保;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代理;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担保;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