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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3239号“雁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2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06号
申请人:北京雁栖岛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3239号“雁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32006A号“雁栖”商标、第60431067号“雁西花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未定。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申请商标使用于员工服饰、信封等的证据、申请人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2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雁栖”与引证商标二“雁西花卉”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种植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雁栖 商标 北京雁栖岛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