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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0053号“DURAMEM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21:5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0053号“DURAMEM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085号
申请人: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0053号“DURAMEM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6689号“DURAPRINTER”商标、第5737700号“DURA pixel及图”商标、第3181191号“DURA Brite ET INK及图”商标、第44121630号“DURA Brite ET INK”商标、第17836933号“DuraPro”商标、第36064685号“DuraPro”商标、第21058174号“DuraPro”商标、第17250941号“DuraMetal及图”商标、第6345165号“DuraVolt”商标、第49388127号“迪乐浦 DuraPro”商标、第1399363号“DURABRAND”商标、第3525114号“DURABRAND”商标、第44116554号“DURA Brite ET INK及图”商标、第5491699号“DURA Brite Ultra及图”商标、第5896136号“DURABRAND”商标、第7746668号“Dur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计算机”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十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被依法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十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器模块,其已配置具有耐久性和可靠性特征的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件,即热节流、工业温度范围组件、保形涂层、抗硫电阻器、底部填充材料和保持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六核定使用的“热转印打印机;电脑用显示器;计算机;打印机用打印头;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配电箱(电);变压器;计算机硬件;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监视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