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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72307号“湘老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2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63号
申请人:鸡泽县川姐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津沽棒(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2307号“湘老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4751号、第11190988号“湘西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番茄酱、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湘老妹 商标 鸡泽县川姐妹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