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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5841号“SKQ 斯库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2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18号
申请人:广东瀛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5841号“SKQ 斯库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95893号“斯库拉离子”商标、第38450112号“库斯拉”商标、第10736286号“尚客奇SKQ”商标、第57525344号“尚客奇SKQ”商标、第60953003号“SKQ”商标、第11943722号“SKO”商标、第18506215号“S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可可制品;茶;口香糖;蜂蜜;糕点;方便面”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糕点;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糖;糕点;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酱油;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糖;糕点;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糕点;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SKQ 斯库拉 商标 广东瀛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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