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684875号“小海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24: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984号
申请人: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4875号“小海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观臆造词,有自己的实质指向性,且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名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在先已有第22700070号“小海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海绵”使用在指定的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形态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21日
信息标签:小海绵 商标 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