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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2418号“地头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2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214号
申请人:河北数耘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2418号“地头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9859号“地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00014号“地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70684号“地头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972124号“老地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06914号“老地头LAODI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加工过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地头到家 商标 河北数耘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