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446985号“逐风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1: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797号
申请人:岩谷产业株式会社(原申请人: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6985号“逐风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4000号“逐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岩谷产业株式会社名下,我局据此将其列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逐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