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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7544号“中航天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1: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85号
申请人:合肥中航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7544号“中航天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3413号“中天成”商标、第26256217号“中航德天成”商标、第12625012号“中业天成”商标、第12825135号“中航天瑞 CATICTIANRUI”商标、第10242977号“中航天瑞”商标、第42598743号“中泓天成”商标、第17621692号“中航天基”商标、第55728989号“中机天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宣传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航天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各自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中航天成 商标 合肥中航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