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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0918号“营养盒子 NUTRITION BO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2:33关于第62820918号“营养盒子 NUTRITION BO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13号
申请人:北京蓝色风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0918号“营养盒子 NUTRITION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64900号“营养盒子 NURTIBOX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28758号“营养盒子 NURTIBOX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性较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枸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营养盒子”及英文“NUTRITION BOX”,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咖啡、茶饮料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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