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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6466号“染倍舒 RANBEIS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3:09关于第64046466号“染倍舒 RANBEIS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72号
申请人:安徽申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6466号“染倍舒 RANBE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染倍舒”系申请人臆造的词汇,非通用词汇,没有固定含义,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