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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63090号“灯匠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3430号重审第0000002132号
申请人:广州市悦照车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93430号《关于第56063090号“灯匠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2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425359号“灯匠DENG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9148号“灯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6日公布的第180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灯匠世家 商标 广州市悦照车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