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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5307号“美旺农业 MEIWANG AGRI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6:54关于第64825307号“美旺农业 MEIWANG
AGRI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62号
申请人:德州美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5307号“美旺农业 MEIWANG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073229号“美旺农家乐”商标、第4814351号“美旺”商标、第13231466号“美旺一把手”商标、第7127819号“美之旺 MAW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部分“美旺”,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