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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3996号“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8: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61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成锦教育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3996号“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经获准注册,其与第63036300号“成”商标、第53550752号“成及图”商标、第16201804号“成”商标、第3201722号“成”商标、第16965054号“成 SKYSUCCEED ADVERTISING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为消费者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成”,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成 商标 攀枝花市仁和区成锦教育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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