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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9342号“SPECIALIZED 闪电自行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39:53关于第62799342号“SPECIALIZED 闪电自行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792号
申请人:闪电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9342号“SPECIALIZED 闪电自行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对申请商标在“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伞;手杖;鞍具;动物皮”商品(类似群组:1801; 1802(2); 1801(3); 1804-1806)上的驳回,仅就其余商品,即“运动包;旅行包;帆布背包;背包;手提包;行李袋;斜挎包”(类似群组:1802(1))商品提出复审申请。鉴于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1152号“只做 SPECIALIZED及图”商标、第19986438号“闪电找皮”商标、第50668664号“闪电潮牌”商标、第58787082号“闪电咖啡馆 FLASH CAFE及图”商标、第31023783号“闪电爆力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9860117号“闪电购”商标、第11485003号“闪电送”商标、第60991362号“闪电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部分引证商标已实现共存,且申请人已有多件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中国全资子公司介绍的相关页面;相关公司介绍;品牌网关于申请人及其中国全资子公司介绍的页面;相关百度贴吧帖子;相关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伞;手杖;鞍具;动物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与引证商标六、七均含首要认读汉字部分“闪电”,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