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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4197号“UNISEMI 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41:48关于第65134197号“UNISEMI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027号
申请人:芯合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4197号“UNISEM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5254号“unisem及图”商标、第14051663号“Power”商标、第4422134号“POWER”商标、第37676805号“UPI SEMI及图”商标、第56069429号“UNI SEMIC”商标、第14051662号“Pow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部分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UNISEM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字母组合“unisem”、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字母组合“UPI SEMI”、引证商标五“UNI SEMIC”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POWER”与引证商标二“Power”、引证商标三“POWER”、引证商标六“Power”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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