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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0321号“京白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7:4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020号
申请人: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0321号“京白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86538号“京白府”商标、第57794280号“京白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形、音、义上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初具显著性,与申请人和使用商品之间形成了显著的、必然的关联。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白壹号”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京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京白壹号 商标 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