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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57840号“粉大叔 注册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8:12: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78号
申请人:重庆市食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7840号“粉大叔 注册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补正时上传的图片左上角已经去掉了注册用三个字,商标名称为“粉大叔”。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商标图样含“注册用”,经我局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后,申请人在补正提交的商标图样中仍含“注册用”。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所申报的申请商标图样中含“注册用”,不符合前述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粉大叔 注册用及图 商标 重庆市食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