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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51874号“妮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8:2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9739号重审第0000002137号
申请人:杭州蚁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9739号《关于第53351874号“妮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2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于2023年2月6日在全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杨磊
李海临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妮飘 商标 杭州蚁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