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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4128号“YZ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8:36:56关于第62434128号“YZ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63号
申请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4128号“YZ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知名服装品牌“GAP”与美国知名说唱歌手、音乐制作人及设计师坎耶•韦斯特的个人潮流品牌“YEEZY”为二者共同联名打造的全新产品线所设计的品牌标识,具有很强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22975号“YZY EaS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929482号“银竹翼YZY(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38938号“宇之音Y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0586791号“YZY YEEZY(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83087号“衣之缘Y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先权利已消除,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刊、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上。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审查程序中。
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YZY”,与引证商标二“YZY YEEZY”、引证商标三“银竹翼YZY”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牛仔裤;短裤;工作服;衬衫;T恤衫;运动衫;女式上衣;夹克(服装);背心;上衣;内衣;紧身围腰(女内衣);睡衣;休闲服;裙子;连衣裙;毛衣;大衣;成品衣;童装;背心式紧身运动衣;紧身衣裤;海滨浴场用衣;婴儿全套衣;非纸制围涎;泳衣;雨衣;舞衣;服装带(衣服);开襟连帽羽绒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裤子;牛仔裤;短裤;工作服;衬衫;T恤衫;运动衫;女式上衣;夹克(服装);背心;上衣;内衣;紧身围腰(女内衣);睡衣;休闲服;裙子;连衣裙;毛衣;大衣;成品衣;童装;背心式紧身运动衣;紧身衣裤;海滨浴场用衣;婴儿全套衣;非纸制围涎;泳衣;雨衣;舞衣;服装带(衣服);开襟连帽羽绒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YZY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 盖璞(国际商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