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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88904号“如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5: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毛云柯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988904号“如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10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29日至2021年0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将复审商标进行积极有效的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连贯,复审商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获得了一定的商誉。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如视”商标开设“如视眼镜护理平台”店铺的证明;
2、“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安瞳(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安瞳”品牌产品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如视眼镜护理平台”店铺售卖“安瞳”品牌产品的订单;
3、“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宁波凯达橡塑工艺有限公司”购入“eyekan”品牌产品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如视眼镜护理平台”店铺售卖“eyekan”品牌产品的订单;
4、申请人授权“丹阳市晰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如视”商标对外租赁办公相关设备的证明;
5、“丹阳市晰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陈镍”签订复印机租赁合同以及汇款凭证。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如视眼镜人群生活馆内展示照片;
7、“如视”品牌产品销售订单截图;
8、“如视”品牌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零星、偶发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工商公示信息;
2、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荣海名下商标列表;
3、复审商标商标档案;
4、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网页截屏;
5、丹阳市晰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工商公示信息。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了反驳。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补充如下证据:
9、“如视”眼镜配件超市商品售卖情况;
10、“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如视”品牌网店替他人销售“安瞳”品牌产品情况;
11、“丹阳市启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如视”品牌网店销售“eyekan”品牌产品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毛云柯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授权书和证据4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其商标授权案外其他人使用的授权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网店页面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7、9、10、11仅能反映申请人授权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通过采购他人品牌产品进而对外销售的进货、卖货情况,并非其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证据,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租赁合同系自制合同,证明力弱,且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亦未明确转账目的,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8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综上,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