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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33413号“劲南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03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33413号“劲南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剑南春”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剑南春”品牌的系列商标,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获奖情况、审计报告、参展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劲南春 商标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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