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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24894号“宏润食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06号
申请人:内蒙古宏润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4894号“宏润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49527号“宏润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宏润食品”与引证商标文字“宏润购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 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宏润食品及图 商标 内蒙古宏润肉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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