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030594号“十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7: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14号
申请人:深圳纳米梦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030594号“十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823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域、主营业务不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十馨”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拾馨”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及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地域差异、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十馨 商标 深圳纳米梦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