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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13053号“ARIN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6: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306号
克罗克斯佩鲁斯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3053号“ARIN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5197号“ARIN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线、高频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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