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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2889号“PALAC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6:23关于国际注册第1602889号“PALAC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48号
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889号“PALAC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6747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50676号“钧琪JU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57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29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89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079138号“eFORT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78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777724号“MYCRO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278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479090号“PALAC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227202号“PALAC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172510号“Palace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0632480号“恒隆广场 PALACE皇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申请限缩“智能手表”的表述,同时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故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商品表述限缩申请审查完成、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流程查询页截图、在先裁定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眼镜制品商品不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接受的商品名称,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收到有关申请商标商品限定的通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经我局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十被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八、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至十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PALACE ”,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用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手提电话;摄像机;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眼镜制品商品不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接受的商品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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