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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6245号“STELL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6:46关于国际注册第1616245号“STELL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27号
ESSILOR INTERNATIONAL 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类第1616245号“STELL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智能眼镜”商品限定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经限定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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