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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6431号“NX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7: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83号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6431号“NX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3999号“NXE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04009号“NXE IP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83546号“NXE IP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40280号“NXE TOTAL EMBROIDERY 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87076号“NXE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484263号“NX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556457号“NXE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是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的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维持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NXE”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头戴式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异议程序中,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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