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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7006号“MAISON de DANIEL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101号
炀尼(上海)时装有限公司 上海京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7006号“MAISON de DANIE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68287号“MAISONdeDANI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合同及发票、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证据、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情形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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