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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3191号“金沙时尚SANDS LIFE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5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58号
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53191号“金沙时尚SANDS LIFE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4239号“文化生活社区LIFESTYLE”商标、第40301932号“金沙国际”商标、第4272163号“金沙国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网络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金沙时尚”、英文“SANDS LIFESTYL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现场表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安排和举办拳击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安排和举办拳击比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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