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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44885号“KI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51:21关于国际注册第1044885号“KI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ARLSRUHER INSTITUT FUR TECHNOLOGIE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44885号“K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78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78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根据网络调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实际有效地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所有人与弗戈工业传媒以及同济大学等企业和机构共同主办的2019(第七届)国际可持续制造会议的相关证据;
2、2018(第六届)国际可持续制造会议—论坛日程;
3、2018年商标所有人在苏州举办第三期KIT创新日的相关证据;
4、2019年第四期KIT创新日:人工智能专场邀请函—商标所有人官网;
5、《KIT中国研究院的“三大支柱”》文章报道—澎湃新闻,2019年7月8日;
6、商标所有人为促进中德学生学者留学和交流设立的“CULTURECHINA”项目的相关证据;
7、商标所有人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涉及的领域简介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8、苏州丝路制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官网页面截图复印件;
9、2020年9与30日,南京大学电子实验中心发布的文章《工业4.0南京大学-德国卡尔斯鲁厄理工大学中国研究院-美国代顿大学本科生工程创新国际“云科考”第五课结业仪式》复印件及对应和南京大学“2020国际云科考”回顾视频截图复印件;
10、GAMI全球先进制造研究所介绍PPT复印件、推广材料图片复印件、现场操作演示图复印件、2020年1月GAMI全球先进制造研究所时事简报复印件,以及GAMI智能制造之中113-128德工业4.0技术展示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创新工场介绍手册复印件;
11、2019年KIT中国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篇文章;
12、领英网站上GAMI研究所账号页面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国际注册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科学服务和高级培训设计和规划有效果的推广活动战役、市场营销和推广演示”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8日。复审商标于2021年3月26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和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苏州丝路制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官网页面截图、领英网站上GAMI研究所账号页面截图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为他人实际提供了复审服务;南京大学电子实验中心发布的文章体现的内容并非是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GAMI全球先进制造研究所介绍PPT复印件、推广材料图片复印件、现场操作演示图复印件、2020年1月GAMI全球先进制造研究所时事简报复印件,以及GAMI智能制造之中113-128德工业4.0技术展示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创新工场介绍手册复印件等多为自制证据,且外文证据未附翻译,亦未体现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KIT中国研究院公众号文章内容涉及2019KIT创新论坛、KIT商学院HECTOR SCHOOL2019运营管理MBA课程的介绍,不涉及复审服务;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和机构共同主办2019(第七届)国际可持续制造会议的证据、2018(第六届)国际可持续制造会议—论坛日程证据、邀请函证据等主要体现了被申请人举办论坛等活动,并非为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澎湃新闻报道、“CULTURECHINA”项目相关介绍、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涉及的领域简介等证据均未体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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