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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3681号“LIGHTFO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50:59关于国际注册第1643681号“LIGHTFOR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55号
LOGITECH EUROPE S.A.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3681号“LIGHT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0846号“光合力传媒 LIGHT FORCE MEDIA CO.”商标、第21938703号“LIGHTFOR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电话铃音(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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